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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上保险吗
2009-04-28 20:55:08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沈斌倜
今天有法律顾问单位的负责人打电话问我这么一个问题“试用期可以不上保险吧?”看来对新的劳动法知识,还有必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我认为很有必要在我的博客中再对这个问题回答一下:“试用期不给员工上保险违法。”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上保险的,劳动者随时都可以辞职,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另外还补充一下:试用期也不能随意约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期限视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三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乱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权宜。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规定上格外偏向劳动者,用人单位试用期间用工成本扩大。针对那些人员流动性大的单位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始,沈斌倜律师建议这些流动性大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利用劳务派遣。
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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