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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规定(上)劳动合同签字盖章后应交付劳动者
2015-11-16 16:02:10 来源: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规定(上)劳动合同签字盖章后应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就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原则。即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
(2)公平原则。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公平合理,利益均衡,不得使某一方的利益过于失衡。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其内容的达成,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相关手续。具体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所遵循的步骤或环节。本文着重分析“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程序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笔者认为,此处对劳动合同签订包含两个程序性要求:一是,劳动合同文本需双方签字或盖章;二是,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之后,没有交付劳动者的,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规定。(本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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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微信公众平台:shenbinti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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