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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单与发票不符=虚假报销?
2015-10-29 15:28:05 来源:
报销单与发票不符=虚假报销?这是怎么了?
[案例研讨]张某某在2014年提起劳动争议诉称,其于2003年2月入职,最后职务销售大区经理,2013年10月份被评为“月度销售明星”,2013年12月,**公司进行全球性裁员,与我就协商解除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在我已经工作满十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以“报销单与发票不符,在费用报销中弄虚作假”为由通知解除,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案经过仲裁和一审,均认定**公司提供的14份“报销单与发票不符”证明张某某构成“虚假报销”,应认定已构成《员工手册》中严重过失。沈斌倜律师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生活经验,“报销单与发票不符”和“弄虚作假”其间至少存在三种可能性:第一种是无意识的贴错;第二种是在发票丢、无发票或者不符合报销规定但符合公司利益时,经过公司同意通过换发票、替发票的形式予以报销;第三种是故意弄虚作假,蒙蔽公司。因此,如果得出“弄虚作假”结论,应在**公司经过认真询问当事人核实、排查的基础之上,而本案中**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排查和询问,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天以此为由直接发出解除通知书,显然其“弄虚作假”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不成立。
第二、在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公司在不同意支付张某某在劳动仲裁时要求报销2万元出差费用的诉求答辩状中称其具备严格的报销审核制度,见**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第7页:“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应依照公司规定提交报销单和相应发票,公司经审核无误后才予以报销”,该描述是对公司报销流程的自认。证明了并不是张某某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就能报销的,张某某的每次报销均经过**公司的五道审核,由**公司的直接领导、销售总监、财务、财务总监、总经理五道程序审核,在职十年间,张某某报上去的发票被打回来时常事,但只要是通过上述所有人员签字的,均是根据属于**公司已经核实无误并认可的,这已经是十多年的惯例。
第三,第二个事实:在**公司提供的14份意图证明张某某“发票对不上报销单”“弄虚作假”报销的证据中,前10份是发生在张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前。最早的一份是发生在离职前1年零9个月,第11份发生在解除合同半年之前,第12-14份发生发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根据生活经验,如果真的是严重违纪行为:1)、**公司为何允许这么久,这么多次的重复行为而不予以任何警告、提示或者纠正?2)**公司为什么不遵守其仲裁自认的“公司经审核无误后才予以报销”的规定,对这些显而易见一眼看出来不符合规定(例如:对方证据20-(3)用麦当劳的外卖发票代替出租车发票;15-(1)以健身服务发票代替晚餐发票;9-(2)用扦脚服务费发票代替餐费发票等)的发票进行次数较多、数量大、周期长的签字报销?事实的真相是:**公司报销执行的是签字认可制。销售人员一定范围内的无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规范但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签字许可报销(范围和额度是以公司领导签字为准)。因此:1)报销单据和发票不符不是张某某的任意行为,更不是张某某的违纪行为,而是**公司的授意,**公司是利益获得者。2)如果**公司不签字,不允许,这种次数较多、数量大、周期长的“发票对不上报销单”的报销行为根本不会发生,这不是以张某某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不是张某某的人人行为。3)如果**公司不是利益获得者,这种次数较多、数量大、周期长的“发票对不上报销单”的报销行为更不会发生。
第四、第三个事实:**公司提供的张某某存在“发票对不上报销单”“弄虚作假”的第12-14份证据(距离解除最近的三份报销单据)却不是张某某本人贴的,是**公司派人专门办理的。见张某某的证据32,2012年9月17日15:11,公司法人张##发给市场助理的一封信:“各位市场助理:由于公司现在规定两个月内报销,而大区经理现在销售压力非常大,故请给位能抽出时间帮助大区整理报销,让大区经理把更多的时间放在销售管理,尽快使我们的销售额度提高上去”。2012年9月17日16:17.市场助理的回复是:“张总,可以啊,没问题。只要领导需要,我们一定认真严肃的给临到报销,保证一分钱不多,一分钱不少”。该证据显示:在**公司安排专人接手张某某的报销贴票后,报销单和发票不相符仍同频率发生,说明该行为不是违纪行为,佐证**公司执行的报销制度是签字认可制,即销售人员一定范围内的无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规范但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公司签字许可报销(范围和额度是以公司领导签字为准)的事实存在。因此,报销单据和发票次数较多、数量大、周期长的不符不是张某某个人力量能够左右的,而是符合**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出张某某虚假报销事项,张某某虽主张存在助理贴错情形,情况特殊以其他票据相抵的情形等,客观上张某某仍属违反公司规定报销,次数较多,应认定已构成《员工手册》中严重过失。”的认定,沈斌倜律师认为:恰恰是因为报销单和发票不相符次数较多、数量大、周期长,且:1)很多单据均在一眼能够看出发票和报销事项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五道签字审核手续(包括公司法人)均予以签字;2)**公司安排专人接手张某某的报销贴票后,报销单和发票不相符仍同频率出现;3)**公司仲裁答辩7页第17行对公司报销流程的描述自认可以确定:**公司报销执行的是公司签字认可制:即销售人员一定范围内的无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签字许可可以报销(范围和额度是以公司领导签字为准,非销售人员的任意行为),证明**公司是报销单和发票不相符的授意者和受益者。所以本案名为张某某“在费用报销中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实为是**公司基于全球裁员的背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之前签字追认过的报销事项予以推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是严重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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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女,知名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处理过数百起劳资纠纷案件,以处理疑难劳资纠纷案件而见长。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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