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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

2013-11-10 14:27:33 来源:shenbinti


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计算

[医疗期如何计算及相关规定]律师,您好,想问下关于医疗期的计算,以工龄和司龄均小于五年的为例:131-91日为半年时间,如果连休病休3个月则休至61号即可,是否61日以后的日子再休假就是新的医疗期了?如果六个月内未修满3个月,是否91号以后重新计算医疗期?2)如果员工在病休期间正好包含司龄满5年的那天,这个以什么为分界点计算医疗期呢?3)累计病休3个月的话,按每月多少天去累计?是否有相关规定呢?4)如何理解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解答:所谓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同时又根据医疗期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医疗计算周期。比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等。很多人把医疗期和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弄混,以本案为例,医疗周期为31-91日的六个月时间,如果劳动者从31日连续休病假到61日,那么该劳动者的医疗期就届满了,但是医疗期计算周期还有三个月,在剩下的三个月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劳动者不再享有医疗期,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当然,即使过了医疗期,如果单位同意的话,劳动者依然可以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以上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同劳动着者的劳动关系。而过了医疗期,即使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于下一个医疗周期从什么时间开始算,是从医疗期满了后算?还是从医疗期计算周期满了后算?我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得出结论,本条规定:“劳动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如果按照医疗期届满作为下一个医疗期的起点,那么,本条规定将毫无意义,用人单位永远不可能依据该条解除同劳动着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一直在医疗期内,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依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下一个医疗期应该从医疗期周期结束后重新计算。

对于医疗期三个月、六个月中的月按多少天计算,沈律师认为,因为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但是,我们可以分情况来计算。第一种情况,如果是连续休三个月的话,那么就按实际的月份天数计算,例如,从31日到61日,不管中间的月份是几天。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分开休,在一个周期内休满医疗期,因为无法衡量每个月多少天,那么可以直接按照每月三十天来计算,这样比较方便。

每一个医疗期周期都要要从职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企业千万要注意,两个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周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职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这是因为该职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因为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可能使该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提高到六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十二个月。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周期,在两个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比如一个劳动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第一个医疗周期内只休了50天。而在下一个医疗周期内又休了70天。在这两个医疗期周期内劳动者都未休够3个月,也就是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把这两个病假天数加起来,以劳动者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其是合法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每个医疗期内的病假应该单独计算,不能把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合并计算,这就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过医疗期为借口解除同劳动着者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关于医疗期待遇参照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另外一篇文章:什么叫医疗期、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待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wc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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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 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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