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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3新
2013-08-14 10:41:48 来源:沈斌倜
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3新
最低工资标准定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作用: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责任: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农业户口社会保险赔付:关于对于农业户口无法补缴社会保险时对劳动者的赔付,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同,但由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农业户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缴纳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影响到该员工离职时养老保险的索赔。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附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文件字号 |
适用时间 |
||
|
元/月 |
元/小时 |
||||
|
1400 |
8.05 |
15.2 |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
2013年1月1日至今 |
|
|
1260 |
7.2 |
14 |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
|
|
1160 |
6.7 |
13 |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
|
|
960 |
5.5 |
11 |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
|
|
800 |
4.6 |
9.6 |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
|
|
730 |
4.36 |
8.7 |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
|
|
640 |
3.82 |
7.9 |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
|
|
580 |
3.47 |
7.3 |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
|
|
545 |
3.26元 |
6.8 |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
|
|
495 |
2.96 |
6 |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
|
|
465 |
2.78 |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
||
|
435 |
2.60 |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
||
|
412 |
2.46 |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
||
|
400 |
2.30 |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
||
|
320 |
1.90 |
京劳资发[1999]82号 |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
||
|
310 |
1.80 |
京劳资发[1998]93号 |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
||
|
290 |
1.70 |
京劳资发[1997]88号 |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
||
|
270 |
1.60 |
京劳资发〔1996〕161号 |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
||
|
240 |
1.40 |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
||
|
210 |
1.10 |
京ZF[1994]25号令 |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
||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中国影响性诉讼特约观察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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