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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2011最新
2012-01-20 10:57:20 来源: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2011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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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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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附件: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第六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也可以考虑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居住地应当考虑职工的生活常态,包括其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等。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明确的申请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遇有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时申请的,经报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应出具《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材料完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应当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九条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的送达按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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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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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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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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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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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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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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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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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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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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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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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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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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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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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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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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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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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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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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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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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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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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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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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资 料 和 受 理 意 见 |
经办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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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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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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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四、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五、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六、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学文件;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七、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附具下列相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八、申请事项栏,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写明提出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申请并签字。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注明提出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申请并签章。
九、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认定为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十一、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受 理 决 定书
你(单位)于
(盖章)
年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
经审查: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盖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
编号: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工伤认 定 中 止 通 知 书
编号: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工伤认 定 终 止 决 定 书
编号: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北京市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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