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沈斌倜律师

labor.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沈斌倜律师劳动法答疑 > 正文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意事项

2011-12-12 14:55:16 来源:沈斌倜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意事项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意事项

【电子邮件offer的证据效力及企业发offer的注意事项法律咨询】请教下关于公司给新入职者以邮件形式发放的offer,是否能作为电子证据?另外在编写offer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答复:

    前面我们讨论过了电子证据在劳动法上的效力,详见博文“劳动法上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博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v0o.html。即只要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一般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谓合法性就是指邮件的生成和取得的环节合法;所谓的真实性是指电子邮件反应的内容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公司发出的offer若带有数据电子签名,则真实性应当被认定。如果员工将该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则其证据效力也很高。如果公司不认可电子邮件的offer,可以举相反的证据,或者请适格的专家去鉴定该电子邮件是否经修改。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应先核对其点字签名,如果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被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企业发offer注意事项律师提示:

由于offer是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录用通知书发后劳动合同还没签订,或者劳动合同条款有与offer相冲突的时候,争议就有可能发生。因此为了避免风险,单位在offer的措辞上可以适当讲究。Offer在合同法上是一种要约,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得撤销。因此,如果offer中写明请于XX日之前答复请于X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该要约不可撤销,单位只能等待对方的决定。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就不要设置以上内容。另外,如果通知里写明请于XX日之前办理报到,则员工有权不经反馈即于原单位辞职和准备报到事宜。如果员工于原单位辞职后,单位发生变化不再聘用的,应当赔偿造成员工的工资及差旅等损失。鉴于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如果员工坚持要求报到上班,则其要求也可能被司法支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单位可以在offer中可附条件。因为有的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才发现员工提供信息不实,比如背景调查反馈了与简历不一的负面信息,但又不足以构成欺诈。为了使单位能够合法和顺利地解脱,不再受录用通知书的羁束,可以事先在通知书中写明,本通知书有效的前提是个人提供的信息全部真实无讹,如发现有虚假陈述或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则本通知书不生效(或自动失效)

再者如果企业在发出offer后又不想聘用该人员的,则可以在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或在对方承诺前撤销。撤回或撤销使合同均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总之,录用通知书发出后单位变卦的,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撤回或撤销以避免承担责任,避免员工实际损失的发生;要注意发出的通知是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另外应当在录用通知中附生效的条件。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制作录用offer时,尽量聘请专业人士或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根据该职位的具体情况个性化制作,以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

    关于企业撤销录用offer后员工的注意事项,详见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n15g.html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大家都在看

关联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关联企业间转移部门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是否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基本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